8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左)和被告方共同查验证物。图/潇湘晨报记者陈正
红网长沙8月2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通讯员周丹 袁建斌)你在长沙市的手机店购买的小米移动电源、耳机有可能是假冒的。
8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沙合超信通讯设备商行商标侵权一案。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当着被告的面拆封了公证机构封存的涉案移动电源和耳机。原告称,这些产品并非己方生产,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涉嫌侵害注册商标权。
这并不是孤例,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从8月24日开始,小米科技在该院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达到80多件。被告多为长沙市内的通讯设备商行、手机店。
小米起诉
商铺销售冒牌小米移动电源
上午9点,案件开庭。原告小米科技委托代理人胡代英律师出庭,被告长沙合超信通讯设备商行负责人刘某出庭。
民事起诉状显示,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次年7月7日又注册了第8911270号“MI(图形)”注册商标。小米科技还当庭提供了一份公司更名的证据,以证明其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今年2月11日,小米科技委托代理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五一大道一家“绿叶通讯商行”购买了三个金色的小米移动电源以及一副小米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这些产品都在显眼位置使用了“小米”、“MI(图形)”商标。
小米科技认为,被告销售的小米产品与原告所生产的小米产品存在很大的区别,甚至有些产品(如小米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小米科技及其授权工厂都没有生产过。被告在没有获得小米科技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小米名义销售上述商品,侵害了小米科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上,被告长沙合超信通讯设备商行负责人刘某称,自己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冒牌的。“推销员自称是小米公司员工,说放一点移动电源到我店里卖。”当审判长问被告能否提供证据证明时,刘某称相信了推销人员的话,也没有看他们的证件。
胡代英律师介绍,多名被告所销售的仿冒小米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千差万别,耳机从3.5元到50多元不等,移动电源从30元到100多元都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仿冒移动电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小米科技向被告索赔4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侵权法定赔偿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
[NextPage]法庭上展示的证物,上为真小米电源,下为假冒小米电源。图/潇湘晨报记者陈正
现场比对
仿品无厂名厂址无条形防伪码
为了比对正品小米移动电源和仿冒产品的差别,法庭安排了一个比对环节。
小米科技代理人拿出一份贴有长沙市雨花公证处封条的包裹。包裹中有三个疑似仿冒小米移动电源和一副小米耳机。三个移动电源上有小米移动电源、“MI(图形)”标识,但未显示厂名厂址,没有镭射防伪标志以及条形防伪码,电池容量的数据信息是印刷上去的而非喷刷。被控侵权的耳机,包装盒和听筒均有“MI(图形)”商标,黄色包装盒上印有“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小米官方网站。
对于原告的描述,被告表示认同,但其称,法庭上比对的小米移动电源与推销员给己方推销的产品不同。“推销员的没有Q.C.PASSED标识,公证的移动电源则贴有这个标识。我们怀疑,这个移动电源不是我们家的。”
因未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被告在法庭上频频向旁听席上一名疑似亲属的人员询问应该如何应答。最后陈述时,被告表示,自己销售相关商品仅得102元,认为原告索赔过高。庭审结束,合议庭询问双方调解意向,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被告先是询问:“调解的前提是什么?”在得到法官“双方自愿”的答复后称,“不接受调解。”
提供有效进货渠道证据可不担责
8月25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原计划在此开庭的小米科技诉三商户商标侵权案取消。潇湘晨报记者采访该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伍峻民得知,三商户已与原告达成庭前和解。
伍峻民介绍,在这一批案件中,共有80多家商户被起诉,这些商户分布于长沙城区,范围较广。首例案件开庭时,被告席上没有人,反而是旁听席坐了四五十人。据了解,旁听人员基本上都是手机配件经销商。“他们是想看看,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怎么审怎么判。”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被称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这批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被告普遍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渠道证据。进货单普遍简单,没有公章,有些甚至连供货商和进货商的名称都没有。在已经调解的案件中,根据侵害程度,被告的赔偿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伍峻民表示,这一结果也提醒经营者们,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NextPage]相关案例
大型卖场售假进货渠道正规也担责
2013年10月,劲霸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公司销售的两款男士休闲皮包上以压模方式刻印的力士剪影图形和“k-boxing”文字的组合标识,与劲霸公司注册在公文包等第18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劲霸公司认为,由于上述产品均由某公司制造,该公司、大型超市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对此,大型超市认为,认为劲霸皮包不如男装知名,自己在主观上“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未经劲霸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并且与大型超市合作,共同将侵权皮包推向市场,构成对劲霸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大型卖场,对男装知名品牌必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该大型超市应对本案被控产品进行审查。最终,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
卖侵权红酒小超市被判免赔
2013年7月17日,中粮集团公司在成都某小型超市购买了由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生产的“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瓶,该酒瓶上标有突出使用“华夏”字样,中粮集团认为,该标识侵犯了中粮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起诉了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及生产商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四被告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辩称,自己所销售的“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货物具有合法来源,且属于两生产商合法生产的产品,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对商标是否侵权“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生产商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承担对中粮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曾永红 周丹 袁建斌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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