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初,刘丽走进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丽诉称,自己结婚7年以来,丈夫陈某经常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致其受伤,而且多次骚扰刘丽及其家人,陈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刘丽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刘丽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7月20日,刘丽再次走进湘乡市人民法院,因无法忍受丈夫陈某对自己多年来的“家暴”,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两天后,多次殴打妻子的陈某收到湘乡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其殴打妻子刘丽。若违反禁令,湘乡市人民法院将视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该裁定是湘乡市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丽递交的法医鉴定、派出所问话笔录等基本证据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裁定自生效后六个月内,禁止陈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定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陈某若违反禁令,市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姿雯 陆义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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