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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精神病男子刺伤亲戚 法院对其下达“禁止接触令”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周济 编辑:周洁 2015-08-28 08:51:0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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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8月28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通讯员 周济)近日,陆先生总算松了口气:因为法院发出一道“禁止令”,他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有了保障。记者昨从芦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禁止令”所禁止的内容为:陆先生的姐夫老张未经允许,不得再靠近陆先生及其家人。
  
  陆先生的妻子有三姐妹,大姐廖馨,二姐廖云,他的妻子是小妹。其中,二姐和二姐夫老张关系一直不好,且老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去年10月,老张怀疑大姐廖馨挑拨其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得知廖馨在陆先生夫妇经营的饭店内,就来到店中欲找廖馨的麻烦。
  
  在陆先生的饭店,老张与妹夫陆先生发生口角,激动之下老张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裁纸小刀,朝陆先生划去,导致陆先生身体多处受伤。陆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一周,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老张迅速逃离现场,当晚民警在芦淞区将其抓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张确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老张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陆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同时,宣告了禁止令,即未经对方同意,老张不得接触陆先生及其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老张不得接触妻子的大姐廖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看新闻学法律
  
  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又称缓刑禁止令,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官介绍,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知多点:有哪些“禁止令”案例?
  
  苏州:禁止恋爱
  
  2011年11月4日,江苏苏州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19周岁的丁某拿起破碎的镜片划向女友刘某的面颊,致其面容毁损。江苏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法院还禁止丁某在缓刑期间主动与被害人接触。
  
  广西来宾:禁止进网吧
  
  2011年3月11日凌晨,广西来宾市某中学5名初中学生在公园持刀抢劫两名受害者,抢得一部手机和一个女士手提包。案发后,5人很快落网。法官了解到,这5名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并不是很差,但晚上常常爬围墙到校外网吧上网。案发当晚,由于没有钱上网和住宿,5人一时糊涂犯罪。
  
  2012年9月4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缓期执行1年6个月至两年时间不等。同时,禁止5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
  
  福建福州:禁止接触幼女
  
  2011年初,在福建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一工厂当会计的郑某某,猥亵同事年仅10岁的孙女。事后,郑某某很快就被抓获。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早在20年前,身为福建福州市闽侯某小学校长的郑某某,利用给学生辅导功课的机会,猥亵多名小女孩。为此,他不仅失去了工作,还被法院判刑5年。
  
  福建福州市闽侯县法院鉴于郑某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单独接触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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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蓉 周济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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