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凌晨2时49分,岳塘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晓塘东路发生车祸,肇事者逃离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沿着事故现场的血迹,在200米开外发现了奄奄一息的伤者罗某。由于伤势太重,罗某于当天凌晨4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3天后,民警来到昭山乡昭山村,在杨某家的前坪找到了嫌疑车。通过对车底人体组织和血液DNA的对比,与死者罗某吻合,之前拒不承认肇事的杨某最终低头认罪。同年8月13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杨某批捕。
为何这起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警方表示,在侦查过程中,多项证据直指杨某在明知撞倒行人,仍然继续行驶,直接导致罗某死亡。在量刑上,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但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不服上诉,但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红网
作者:陈钢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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