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农民黄某为农闲时打野兔,私下里购置了一枝火药枪。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公安人员于2014年12月14日对黄某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收缴了火药枪一枝。后经鉴定,该枪形物品具有杀伤力(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到案后,黄某供述自己为农闲时打野兔,私藏火药枪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黄某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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