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4年8月路过一栋四层楼房时,被楼上扔的一个酒瓶砸伤。张某遂报警,经警察查明该四层楼房在张某路过时从二楼至四楼住着李某、王某、赵某,除了王某确不在家外,无法查明是谁丢的酒瓶,张某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赵某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路过李某、王某、赵某的住处,被高空丢下的酒瓶砸伤,虽然无法查明是谁丢的酒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除了王某不在家,不可能使侵权人外,李某和赵某都有可能是侵权人,故李某和赵某应当补偿张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赵某限期补偿张某的相关损失。
据承办法官介绍,我国侵权责任在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如本案,在无法查明实际丢酒瓶的人时,除了能确定王某不在家,不可能是侵权人之外,李某和赵某均被推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魏小青 赵紫亮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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