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2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中秋国庆将至,为持续净化节日风气,防止“四风”反弹,湖南省纪委近日下发《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严令禁止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十类行为”。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驰而不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天起,潇湘晨报推出系列报道予以关注。
中秋国庆马上要到了,要不要给职工发盒月饼,这可能是让不少单位领导伤神的问题。
李博(化名),2013年1月开始担任长沙某中学的工会主席。当时,党的十八大刚闭幕两个月,“反四风”在全国展开,李博形容自己是“新常态下的工会主席”。
李博明白,“反四风”不是反对职工正常福利,不过,在整体提倡清廉节俭的风气下,作为学校也不能例外。
以往,逢年过节常常发钱发物资,现在这种情况少了。
逢年过节“新常态”
2013年2月10日是大年初一,学校一开始计划在之前搞个团拜宴,很快教育局的通知就到了,“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律不准搞团拜”。
“当时还在一边观望,一边做搞团拜的准备,酒店也订好了,连席位都准备就绪。”李博介绍,一直到1月底,看到各级纪检系统接连不断的通报,“反四风”的弦越绷越紧,大家意识到这次“反四风”是动真格的,学校于是取消了这年的团拜宴。后来,学校还安排了行政干部给教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绝大多数教职工表示理解。
2013年端午节,有教职工提出能否发点粽子。也是在这个时候,中纪委一连串的案件通报让大家意识到,“过去的尺度确实要调整了”。最终,这次端午节也没有发任何过节物资。
2013年8月21日,恰逢农历七月十五,在距中秋节尚有一个月之时,中纪委召开会议强调,纠正“四风”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要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这便是“月饼禁令”的由来。
此后,逢年过节不发物资,更不发现金,成为一种“新常态”。
正常福利还是有
其实李博也明白,逢年过节,利用工会会费给职工们发发慰问品,这是正常福利,只要在规定范围内也无可厚非。而且,纪委通报的一连串案例,也不是反对给职工们发福利,而是反对利用公款搞送礼吃喝等违规违法行为。不过,在当前社会整体提倡清廉节俭的风气下,作为学校也不能例外。
当然福利还是有的。“职工过整生日,会发100元现金,然后由校领导给大家集体庆生。”李博说,集体庆生就是大家一起吃个蛋糕,也不聚餐吃饭了。
“最大的福利是给职工做培训,特别是在学校。”李博说,学校开始探索工会经费更多用于送老师培训。
“很多参加培训的老师反映,专业素质的提升比什么都重要。”李博说。
[NextPage]这些福利可以有
总量控制
节日慰问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文体奖励
本级工会组织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
服装购置
参加县以上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教育奖励
通过培训或自学提高学历层次、职业技能等的优秀学员,可以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人次,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
过节慰问
春节、元旦、清明、五一节、端午、中秋、国庆节这7个节日,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生活物品等。
提醒 这七类行为属违规
在组织发福利时,这些行为不能有:1、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违规设立“小金库”;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NextPage]指南:职工正常福利与反“四风”不矛盾
9月23日,湖南省总工会财务部部长董有利表示,保障职工福利与中央八项规定并不矛盾,使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改善福利待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不能用职工福利费以外的财政资金和行政经费违规为职工兴办福利。
那么,中秋国庆的福利能不能发?该怎么发?职工正常福利与“四风”的界限该如何划定?今年2月份,湖南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明确,单位工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开支,给员工发放正当的节日“福利”。不过,文件规定了这些开支标准的上限。
省总工会强调,各级工会要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的管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支出只能在工会独立管理的账户中列支,要防止和抵制单位行政方面通过工会经费账户违规违纪发放津补贴、奖金和违反国家规定的福利。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黎雁南介绍,党政机关在加强规范津补贴之后,公务员的收入除了全国统一的工资和津补贴之外,没有“过节费”这样的名目。他认为,工会组织作为群团组织,工会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拔缴的经费两个部分,并不作为财政资金管理。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工会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改善职工福利。
[NextPage]这些违纪者栽在“职工福利”上
9月23日,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各级纪委通报的一批案例发现,不少人就是栽在月饼、违规发放津补贴、购物卡等所谓“职工福利”上。这些案例或许能让我们厘清正常福利与“四风”的界线。
○2014年至2015年初,怀化洪江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规发放端午节、中秋节慰问费和加班费35450元,洪江区工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洪江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明建斌负主要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和免职处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收缴。
○2014年以来,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福利补贴3次共计77500元。湘阴县纪委对县发改局局长李军良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杨岳章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县发改局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收回并上缴国库。
○2014年,常德桃源县城管局共对18名中层干部违规发放津补贴49320元。党组书记、局长姚方平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收缴。
○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株洲广播电视大学除给干部职工正常发放工资、津补贴、统一年终奖外,采取制作虚假名单的方式,违规发放“劳务费”等684.72万元。市纪委决定给予该校原校长、党委书记王小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该校违规发放的资金予以收缴,上缴财政。
○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工会给全院教职工发放福利名义,违规发放购物卡311500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宇,党委副书记、院长楚琼湘负主要责任,王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福利予以收缴。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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