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4岁的邓某系郴州市永兴县某镇村民,二十出头就陆续在多家小煤窑从事掘进工作,2011年正式与永兴县某煤矿建立劳动关系,但入职前并未体检。2014年4月,煤矿组织井下矿工进行在岗体检,邓某经诊断患有煤工尘肺叁期。随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所患之病为工伤,其病情也被鉴定为三级伤残。但现在工作的煤矿拒绝对邓某进行赔偿,认为邓某井下作业二十余年,在目前的煤矿上班仅仅三年,可能在其他煤矿早就患上了尘肺病。邓某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在先前的用人单位造成的,先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在的用人单位在上岗前没有组织邓某进行体检,又无证据证明邓某早已患有尘肺病,故应由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邓某的工伤待遇。
来源:红网
作者:李剑平
编辑: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