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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迁居外地起诉前妻索要儿子探视权

来源:红网 作者:肖洋桂 李彦 张洪亮 编辑:刘飞越 2015-09-29 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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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9月29日讯(潇湘晨报 记者肖洋桂 通讯员李彦 张洪亮)两口子离婚后,儿子判给了前妻黄女士,男方朱先生因工作调动来到深圳并定居,探视孩子十分不便,因此他希望每年能将孩子接到深圳与其共同生活,暑假期间30天,寒假期间15天,但遭到了前妻的反对。近日,朱先生赶回湘潭,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儿子的探视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每年暑假期间朱先生有权将孩子接至深圳共同生活20天。

  三年前,朱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3岁的儿子交由黄女士抚养并承担所有费用。离婚后,朱先生及家人定期去幼儿园看望孩子,黄女士一家从未阻拦。后来,朱先生调动到深圳工作并定居,双方因儿子的探视权再起波澜。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庭上,黄女士称,双方协议离婚时,确实未就探望权进行协商,但当时朱先生声称一生一世都不会再来看望儿子,让她非常伤心。所以,她并未要求朱先生负担抚养费用。黄女士称她并不反对男方探视孩子,但要求按照之前的探望方式,由朱先生到小孩学习成长的处所探望。

  朱先生认为,父子长期分离已导致孩子对他的感情越来越淡薄,不但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儿子的成长。他请求法院判决每年暑假期间他能将孩子接到深圳与他共同生活30天,寒假期间共同生活15天,并能到被告住所处探望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孩子经常保持联系。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湘潭县法院判决每年暑假期间朱先生有权将孩子接至深圳共同生活20天。对朱先生的其他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认为,在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的确定上应把握适度、适当的原则,既要考虑到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也要顾及子女因生活环境频繁变化可能会造成的心绪不稳、难以平复或适应等切身感受。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原告有权到被告住所处探望儿子”和操作性不强、履行义务与否责任难以界定的“原告有权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孩子联系”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量前述因素,在充分保证原告与孩子增进父子感情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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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洋桂 李彦 张洪亮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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