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因与他人赌博“斗牛”,欠下了郭某一万元高利贷。2015年1月27日18时许,在多次讨债未果后,郭某与另一债权人罗某,将匡某约出,一边殴打一边逼他还钱,并将匡某拘禁在宾馆房间内。至第二日6时许,经匡某的妹妹报案后,民警将匡解救。
警方讯问中,罗某和郭某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他俩认为自己主动告诉了匡某的所在位置,并打开房门,所以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为索要债务(包括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有殴打行为的,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红网
作者:刘静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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