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13年9月,李某的父亲李某甲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衡南县看守所,期间,李某去看守所会见父亲李某甲,李某甲将自己涉嫌受贿的5.5万元银行存折及密码告知李某,并要求其退缴给检察机关,后李某将存款取出但拒不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刘学丰 周亚平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刘学丰 周亚平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