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可组织听证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刘飞越 2015-10-08 13:56:3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10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组织3至5名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也可举行听证。近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等。

  在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3至5名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专业人员对本人的论证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同时,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行政执法听证会的规定举行听证。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电话和传真:0731-89990714、89990715;电子邮件:hnfzblfc@163.com;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1办,省政府法制办。

  据悉,湖南省信访局将于10月下旬举行《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拟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约17名。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人士,可在10月13日前报名。

  现场报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湖南省信访局接访大楼6楼613室;网上报名可发相关材料至hnxf2015@126.com。详细信息请致电0731-82219527咨询。

  要点

  应遵守逐级走访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走访、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遵守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场所提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通过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提出。

  收到申请应在5日内处理

  复查复核工作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处理。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委托鉴定。鉴定费用应当由信访事项的责任方承担。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经鉴定或者专业人员论证的,应当通知负责鉴定人员或者论证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说明鉴定或者专业论证的有关情况。

  信访终结不得复查复核

  对于信访人的“缠访”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为终结意见,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5/10/08/1096608.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