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8月4日、5日,周某连续二次自带“冰毒”来到罗某家中,在其房间内用事先制作好的吸毒工具与罗某一起吸食“冰毒”。8月6日,黄某来到罗某家中,在罗某房间内看到有吸食剩下的“冰毒”,黄某用房间内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明知周某、黄某来意的情况下,为周某、黄某吸食毒品提供自己的住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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