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与被告姚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位于邵阳市北塔区某小区房屋。2014年10月,被告姚某在妻子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上述房屋转卖给被告曾某,并签订合同,被告曾某在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后住进了该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章某获悉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系原告章某与被告姚某的夫妻共有房产,章某亦取得了房屋产权部门颁发的共有权属证书。后章某多次要求被告曾某搬离无果,便一纸诉状将两被告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属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项,须征得妻子章某的一致同意,姚某擅自出售房屋属无权处分行为。现原告章某拒绝对姚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被告姚某至今亦未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故其与买受人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蓓
编辑: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