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10月12日讯(分站记者 青琪 通讯员 马星 马剑)经过前期报名、选拔、公示,今天上午,湖南株洲市80名人民监督员接受该市司法局颁发的选任证书并宣誓,这标志着该市改革试点后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正式启动。
株洲是全省唯一试点市州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监督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等行为,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作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全省唯一试点市州,株洲市于2009年4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以往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皆由检察院自身选任。
今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80位人民监督员履职5年
此次选任的80名人民监督员中,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基层一线代表。其中,年龄最大的68岁,最小的26岁。按照规定,他们的任期为5年,并开展一系列工作。
究竟人民监督员要做些什么事情?他们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呢?具体来说分为几大类。首先要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类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将应邀参加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考评等。应邀对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进行现场监督。
株洲市司法局建立了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职的进行劝戒,若仍不改正,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的资格。
来源:红网
作者:青琪 马星 马剑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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