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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遭遇家暴可让警察上门告诫

来源:红网 作者:周帙恒 编辑:刘飞越 2015-10-15 13: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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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0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帙恒)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法律就是你的武器。潇湘晨报记者从10月14日召开的长沙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培训会议上了解到,长沙市将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将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对被告诫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该告诫书不仅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暴民事案件中实施家暴的证据,而且可在刑事案件中酌定从重情节。

  今后,针对家庭暴力,长沙市将在公安系统推行告诫令,在法院系统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为现有的反家暴工作提供实践模式和具体操作方法,推动反家暴立法的完善。根据相关部署,长沙将在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区三个公安分局、10个以上基层派出所试点推行告诫令;同时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为现有的反家暴工作提供实践模式和具体操作方法,推动反家暴立法的完善。

  目前,长沙已形成《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长沙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初稿,正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妇联联合出台。根据三部门共同制定的《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对被告诫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以往家暴受害人在起诉离婚时,常遭遇法院取证难的情况,今后该告诫书不仅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暴民事案件中实施家暴的证据,而且可在刑事案件中酌定从重情节。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出台,是公安机关为督促加害人改正、有效减少二次施暴行为,对未达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的行政指导。

  即将出台的《长沙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实施意见》,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签发,可以不依附于具体的民事案件,如离婚诉讼等;加入施暴者的强制性矫治,如禁止被申请人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或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相比长沙市之前试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意见对申请、执行和追责程序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执行性。

  两个案例助您分辨何为家暴

  家暴的辨识方面,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行政警察科专任助理教授韦爱梅在培训会上举了两个例子:有一小女孩凌晨独自在外,请警方前往查看有无异状,到场了解后,5岁女童因不肯吃饭,父亲罚其在屋外罚站,女童身上没有伤势,警方已经与其父亲沟通协调,改善管教方式;有小朋友午后被关在阳台哭1个小时,警察到场了解后,父亲因管教5岁小孩,叫小孩至阳台罚站,经查看小孩身体,无被殴打伤势。

  这两个案例是家暴还是家庭管教?韦爱梅说,识别合理管教与儿童虐待的区分,第一个案例对于年幼孩童不听话,凌晨还处罚他在户外罚站,管教已超越合理性、比例原则,因此属于家庭暴力。

  会上,韦爱梅介绍了台湾针对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做法,其中包括各地方成立家暴防治中心,设置113保护专线等。

  危险评估量表

  1.他曾威胁要杀您。2.您相信他能杀您。

  3.他控制您大部分的生活。

  4.他曾说,我若不能拥有您,其他人也不能。

  5.他曾威胁要自杀,或尝试要自杀。6.他有没有对您说过“要离婚或分手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

  7.他曾威胁您,要伤害您娘家的人,以阻止您离开他。

  8.您是否认为在未来的两个月内他一定会对你进行身体上的伤害?

  9.在您与他的关系变得不好后,他是否曾经监视您(如查您手机、电脑或跟踪)?

  选“是”得1分,6分以上高危险特别提示题:

  1.曾有使您不能呼吸的行为(如勒脖子、压头入水、用枕头闷或开瓦斯等)

  2.曾有除了使您不能呼吸以外的其它明显的致命行为(如推下楼、灌毒药、泼硫酸、泼汽油、或利器刺入致命部位)

来源:红网

作者:周帙恒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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