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韩某等人在君山区大岳高速十五标办公区拾到被告人石某散发的以“王帝”为业务经理的代开发票的名片后,即拨打名片上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石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石某多次按照票面金额1.8%-2%不等的“税率”出售给韩某伪造的普通发票共计42张,韩某将上述伪造的发票分别给吕某等人用于报账,票面金额累计163.5022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石某出售给周某乙伪造的普通发票9张,票面金额共计262.7515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0.45万元。
2014年5月初,从事沙石供应业务的文某在岳阳市区拾到被告人石某散发的名片后,即拨打名片上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石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石某按照票面金额1.5%的“税率”出售给文某伪造的普通发票8张(以文的丈夫陈某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共计175.3006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姿言 谭洁
编辑:吴若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