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1964年出生,系郴州苏仙区人,因做生意缺钱,便鬼迷心窍想歪点子骗钱。2010年,欧某声称自己是永兴县一位领导的亲戚,可以帮曹某的亲戚安置工作为由从曹某处走56000元现金,事没办成,钱被欧某挥霍一空,至今分文未归还。2011年,欧某在酒桌上认识欧甲某,得知其想帮亲戚调动到好单位,便故伎重演。欧甲某信以为真,先后三次送给欧某共6万元现金。拿到钱后,欧某根本没有帮欧甲某办理此事,并将6万元钱挥霍一空了。事后,欧某只归还了欧甲某2500元现金,此后便玩起了消失。欧某甲意识被骗后,于2012年5月21日向永兴县公安局报警。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于2015年10月8日终于在郴州一招待所将欧某抓获归案,经讯问,欧某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虚构事实,以帮忙调动工作为由收取曹某、欧甲某11.6万元,随后将该款全部挥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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