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此次补助的对象为两类:一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曾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的原民办教师;二是1999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的原代课教师。以上两类人员,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按每人每月60元、90元、120元三个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对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足5年、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双峰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但是,对于已纳入了计划内离岗退养的;《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在以上情形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不在补助之列。
此次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统一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来源:红网
作者:彭牡 李启源 向柳 曾芳湘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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