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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8·20”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来源:红网 作者:覃国良 李燕 编辑:周洁 2015-10-24 09: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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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张家界站10月24日讯(通讯员 覃国良 李燕)10月23日上午,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8•20”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及家属代表参加了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组织的证据公开会,人大代表、媒体记者、交警执法形象监督员、律师应邀参加。

  2015年8月20日上午,赵某驾驶湘G1WQ68号小型轿车沿市城区迎宾路自南往北行驶,8时59分,当车行驶至观音大桥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湘GC3598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同时撞到人行道内的行人胡某,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各级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同时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体现出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了这次证据公开会。

  会上,主办案民警首先介绍了事故当事人情况,案发经过,公开出示了调查得到的相关证据,分析了诱发事故发生原因。应邀参加人员对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工作表示了肯定,办案部门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公开,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故认定公平、公正,希望交警部门能够处理好善后工作,积极化解群众矛盾;大队领导还对家属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了解,在本案中,驾驶人赵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行经车流量大、人流密集路段时严重超速,遇险情未采取任何措施;驾驶人罗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后至大桥南头,右转弯进入观音大桥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行人胡某属于在人行道内正常通行。

  当日,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还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并送达,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胡某无责任。同时办案民警还告知当事各方及家属代表,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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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国良 李燕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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