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出国旅游受伤,她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索赔未果
2014年4月中旬,荷塘区的杨女士随团去泰国旅游。4月14日,杨女士在泰国芭提雅参加钓鳄鱼项目时,由于钓台高近1米,左、右、后三方未设置安全护栏,杨女士不慎从钓鱼台摔了下去。幸亏工作人员及时施救,杨女士才没有受到鳄鱼的攻击,但伤势不轻。事发后杨女士被送往泰国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期间杨女士自己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旅行社又垫付了3.5万元。
2014年4月17日,杨女士随团回国后,在市中医伤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了42天。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左腓骨骨折,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为此,杨女士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认为,杨女士是自己不慎摔倒,并且旅行社投了保,即使赔偿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而保险公司则表示,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合同中约定,本保单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必须由承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即旅行社先行赔偿。
索赔遭遇“踢皮球”,赔付迟迟不到位,杨女士气愤之下,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决:旅行社担责一半,保险公司不需直接赔偿
今年4月,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女士的经济损失为在泰国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和国内医疗费1万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等,共12.5万余元。应该由旅行社承担80%计9万余元,其余部分由杨女士自理。
同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保险公司不需要直接赔偿杨女士,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另案解决。
一审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认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的违约损失应当考虑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杨女士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存在不当。杨女士忽视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因摔伤造成的全部损失除了一审时认定的12.5万余元外,还包括在泰国治疗期间旅行社垫付的3.5万元,共计16万元。旅行社应当赔偿的违约损失为总损失的50%共8万元,抵减其已付的3.5万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还需赔偿杨女士4.5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邓画文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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