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周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卷烟零售商收购各类真品卷烟转卖给其他经销商,倒卖烟草,每条卷烟获利0.5元至2元不等,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4月18日23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位于该县濂溪北路东区一楼东侧的仓库内查获其收购的中华牌、白沙牌、芙蓉王牌、好日子牌等各品牌真品卷烟共730条,经鉴定被查获卷烟价值为人民币54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非法所得30000元被道县公安局依法收缴。2015年7月29日,道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获得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李送德 蒋晓国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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