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常德站10月31日讯(通讯员 欧明松 沙伟)10月30日,承建常德市万达广场项目的某单位员工李某甲(男,34岁,河北唐山人)、李某乙(男,40岁,重庆江津区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乱了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
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市城区万达广场建设工地突然响起巨大的烟花爆竹声,武陵公安分局城管大队和武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处置、查处。经查:为了庆祝万达广场项目封顶,承建单位生产经理李某甲指示员工李某乙,在楼顶燃放烟花礼炮二十余筒,鞭炮六卷,燃放持续二十余分钟,严重扰乱了周边机关单位、学校正常办公和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警口头传唤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违法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二人分别予以行治安留十日、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来源:红网
作者:欧明松 沙伟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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