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女)与何某198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后因夫妻矛盾,韦某离开丈夫和一双儿女独自回到广西老家生活,何某一人抚养两个孩子成人,生活十分艰辛,劳苦多年也落下一身疾病。21年后,儿女均已长大成人,韦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因何某不愿离婚,加上儿女多次做工作,道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韦某与何某不准离婚。
2015年8月,韦某第三次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何某见妻子去意已决,表示同意离婚,但妻子需给2万元经济扶助费来补偿自己这20余年独自抚养儿女所受的苦,一个家庭没有妻子和母亲的日子是多么煎熬,一旁的儿女也不断倾诉这些年所经历的事情,韦某听后流下伤心的泪水,但仍执意离婚。
道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看到此情景,深知家庭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是一种情理先行于法理、情法并重的案件类别,在法官情理法的努力调解下,经过前两次的审理和调解,加上此次儿女话语的感动,韦某同意当庭给付何某经济扶助费2万元,最终何某与韦某调解离婚。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蒋晓国 蔡国元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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