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张勇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做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到公司工作后,因为工作性质的需要,在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张勇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张勇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路上,只能贴着路边躲着汽车走,但意外还是发生了。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他开着电动三轮车缓慢地从市二医院附近经过,在大湖路与迎宾路口的红绿灯处与一辆小车相撞。
经交警认定,张勇在事故中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他立即联系公司负责人到现场一起处理事故。张勇说,公司要求他先行垫付赔偿款,会根据他后两个月的工作情况,把垫付的赔偿款返还。
但让张勇没想到的是,他在赔偿了小车车主近4000元后,公司却再也不提返还赔偿款的事,虽然他多次找公司催要,依然没有结果。他认为,劳动合同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进行划分,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属于正常上班,更不应该负全部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勇向岳塘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岳塘区法院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张勇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张勇在事故中负全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了张勇2800元,张勇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马青松 刘倩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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