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小车自燃引发修理厂火灾 损失达32万元谁来赔?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伍露 邓画文 编辑:周芬 2015-11-10 11:46:3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株洲站11月10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通讯员 伍露 邓画文)小车修理完毕,停放在修理厂等待车主提车,没想到小车突然自燃引发修理厂火灾,造成修理厂32万元损失。这么大一笔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昨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
  
  修理厂火灾,老板索赔无门
  
  去年12月20日清晨6点,株洲县吴老板的修理厂里发生一场大火。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起火的原因是修理厂烤漆房内一辆比亚迪小车发动机舱内的电气线路短路自燃,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当吴老板向自燃小车的车主周某索赔时,周某表示投保了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保险公司表示,吴老板非投保人,且车主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免责范畴,从而拒绝赔付。
  
  由于索赔无门,吴老板将车主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近日,经过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所有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该车辆发生自燃给第三者吴老板造成了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吴老板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经法院查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前日就已修理完毕,当时仅是停放在兼做停车库使用的烤漆房内等待车主提取,并非处于修理、养护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且有多种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该保险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车辆须同时满足“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和“修理、养护期间”两个条件才属于免除范畴。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伍露 邓画文

编辑: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5/11/10/108820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