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1月10日讯(通讯员 谢新华)11月9日,在新田县看守所内,面对判决书,夏某对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追悔莫及。
夏某现年四十多岁,在新田县城务工。10月22日晚饭时,夏某喝了几杯度数较高的药酒。当晚20时,酒后的夏某已醉意朦胧,依然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行驶至新田县城西门桥路口时,径直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一台小车追尾。相撞后两车受损,夏某的摩托车当场倒地,人也受了伤倒在地上。因酒精作用和受伤,此时夏某头脑已不清醒。
新田交警快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夏某即时被送医院治疗。经检验,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76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26日,夏某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由新田警方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该案经快速侦查终结,及时提起公诉,11月5日,由新田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夏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夏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对夏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真是“醉酒驾驶危害大,既害己来又害人;造成事故人受伤,还要判刑失自由。”看守所内,夏某流下了悔恨的泪。
来源:红网
作者:谢新华
编辑:刘惟烜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