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农历起伏日,熊某某和同事谢某某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附近聚餐。熊某某喝了约三两白云边白酒。餐后,熊某某驾车到石峰区办事。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石峰大桥桥头时,熊某某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8mg/ml,属于醉酒驾车。
检察官提示,酒后千万莫开车,否则可能触犯刑法。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即使未造成交通事故也可以定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郭雯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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