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方某于2013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后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7月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原告是到海南继续他的工作,被告是到了美国进行学习,双方登记结婚,各自出去以后就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因为相处的距离比较远,所以感情上可能出了些问题。
由于当事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被告人远在美国,不便回来办理离婚手续,短期内也不会回国,而原告丁某因年纪不小,不想耽误时间,因此当事双方希望通过诉讼渠道来解除婚姻。市人民法院三都法庭通过让方某父母代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通过互联网将该材料送达被告方某,让方某以视频的方式录好答辩意见用互联网传送给其父母后提交到法庭。经过审理,市法院三都法庭依法判决原告丁某与被告方某准予离婚。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积极借助网络功能,通过QQ、飞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并借助网络进一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来源:红网
作者:尹月波 袁孟彪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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