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郴州市桂阳县人,现年三十岁,在本村与家人一起从事养殖业工作,11月19日,李某在家无事,就带着打渔的工具来到临近的新田县金陵镇捕鱼,在一朋友家吃了中饭后准备离开时,见前面停有一台皮卡汽车正要开走,经询问后,车上两人同意带李某一程。该车行进到莲花乡小源村路段时,车上两人开始溜冰毒,出于好奇,李某也吸食了几口冰毒,吸食后有种很兴奋的感觉。此后,李某独自下车到新田县城某宾馆住宿。11月20日李某在宾馆中遇到公安民警查房检查,吸食了毒品的李某行色慌张,经盘查,李某供述了吸毒的情况。
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调查,尿液检测,查清了李某吸毒的违法事实,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三日。
拘留所内,李某连声叹息自己搭错了顺风车。殊不知:“毒不可沾,法不能违,法网恢恢,违法必究”。
来源:红网
作者:谢新华 谢芸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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