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时,将婚生小孩小宣的抚养权归父亲刘某,并约定母亲朱某不承担抚养费。小宣满10周岁后,母亲朱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征询了小宣的意见后,将小宣的抚养权判给了朱某。并考虑到刘某经济能力、患有疾病等情况,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小宣900元抚养费。
【案情回放】
朱某与刘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2004年3月出生的女儿小宣由刘某抚养。2013年初,朱某与小宣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建立了深厚的母女之情。朱某想将小宣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与刘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与刘某均表示愿意抚养小宣。审判长征询了小宣的意见,小宣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朱某一起共同生活。
刘某系医院医生,其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受请假事由等影响,每月收入不固定。他已另行组织家庭,育有一女,并患有疾病,需长期服药。小宣也患疾病,同样需长期用药治疗。法院考虑到刘某经济能力、患有疾病等情况,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小宣9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方牡东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婚生女儿小宣属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征询了小宣的意见,小宣仍愿随朱某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宣的抚养权判给朱某、并判决刘某支付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
【温馨提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征询已满10周岁子女的意见。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