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株洲某冶炼公司因拆除WSA制酸钢结构及不锈钢翅片管,有一些废旧不锈钢需要处理。经公开招标,陶某某以长沙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根据中标协议,冶炼公司将拆除的废旧不锈钢,以10010元/吨的价格处理给陶某某。此时,承接该项目垃圾清运业务的于某某,想通过在清运垃圾时以夹带废旧不锈钢的方式,窃取拆除下来的不锈钢。于某某便找到陶某某商量,将陶某某中标处理的部分不锈钢由于某某夹带出去,并将夹带出去的废旧不锈钢以8600元/吨的价格处理给陶某某,所卖得来的钱由于某某和陶某某“四六分成”。
为了顺利地夹带不锈钢,于某某还拉拢该冶炼公司护厂队负责垃圾监装的刘某某,以请吃饭、唱歌及帮忙偿还信用卡上的欠款为诱饵,要求刘某某在夹带废旧不锈钢的垃圾清运车的监装单上签字。
2014年11月,于某某等人采取在不锈钢上放置垃圾的方法,分4次共窃取冶炼公司的废旧不锈钢约15吨。于某某将这些不锈钢以8600元/吨的价格卖给陶某某,陶某某以10600元/吨的价格销赃,得赃款15万余元,并按约定付给于某某5333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郭雯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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