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8日,正值除夕,原告扈某吃过午饭后,在自家三楼平台上燃放从被告蒋某经营的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甲店购买的11000元、外观标识为英文字母“BOSS”、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的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烟花炸开,将扈某的左眼炸伤。扈某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5月,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向被告索赔,蒋某赔偿原告3万元,其他赔偿款项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案件受理后,蒋某提出出售给扈某的烟花爆竹,系其从双清区佘湖烟花爆竹乙店批发而来,申请追加佘湖烟花爆竹乙店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从岳某经营的佘湖烟花爆竹乙店购买“BOSS”烟花爆竹,没有进行检查验收,该批烟花爆竹系“三无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销售者在寻找到生产者或供货者后,可以追偿。原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烟花爆竹,一是要到合法销售网点,并索要发票;二是要认准产品质量合格标识,不要购买礼花弹、内筒型组合烟花等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三是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安全,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规程燃放。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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