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安乡县黄山头镇某渔场附近行乞,趁被害人王某夫妇不在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其住宅西边卧室,将放置在靠近卧室门凉椅上的黑色钱包内的现金2465元盗走。王某夫妇发现并追赶李某至黄山头镇傅家村小学将李某抓获,李某被迫交出盗得的现金246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悔罪态度,法庭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蓉 帅云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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