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三十来岁的湘阴女子罗某,今年初在新田县城一家服务场所务工。4月4日下午,罗某与同事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罗某用喝水的瓷杯朝唐某的头部咂了几下,致唐某头部头皮多处裂伤。经司法鉴定,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罗某逃离了新田县。被害人4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将此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对负案在逃的罗某采取了追逃措施,于8月8日将罗某抓获归案,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罗某供述了涉案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谢新华 彭超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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