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邹某均系沅江市南大膳镇人。2012年12月,彭某为装修房子,在邹某手中购买了4000余元的灯具、电线等材料。生性好赌的彭某手头不宽裕,一直未将材料费付清。后来彭某得知邹某会安装“省电”的电表,即能让电表转得慢些,于是表示若邹某配合自己装这种电表,便将尽快支付材料费,并介绍几单生意给邹某,否则将一直拖欠材料费。邹某心想,装电表只是举手之劳,还能多接几单生意,便同意了,在为彭某家安装电表时,将接线柱肆意改动,致使电表转数减慢,从而达到窃电的目的。
后来,供电部门在对电表进行清查时,发现彭某家有窃电行为,立即报案。经鉴定,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彭某家共盗电价值19296元。彭某和邹某被抓获。到案后,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亮 张倩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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