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是货车司机,其时常驾驶货车在攸州物流园为货运店拉货,并根据运输目的地的距离计付运费,且工作内容包含了装卸货。曾某在攸州工业园经营了一家货运店从事物流中转。某日下午,曾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到其货运店运送木门,因木门较大件,曾某遂帮杨某一起将木门抬上车,在搬运过程中,杨某不慎从车上摔到地下,导致腰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杨某认为其在运货时帮店家曾某装卸货物系义务帮工,故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物流园从事货运的货车司机,其工作内容除了运送货物外亦包含了装卸货物,且按照惯例,货运站老板支付运费给货车司机后亦均未另行支付装车费,因此曾某与杨某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义务帮工,杨某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曾某作为本次运货业务的托运人,其在杨某一人装卸大件货物时,未向杨某提供必要帮助及符合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曾某承担本案杨某损失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或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一般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有: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要求给付任何劳动报酬;具有临时性,这种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并不是一种长期反复的行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兴夏 叶开钟 张玲凤
编辑: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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