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时任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郴州一小区项目负责人的李某将三项纯包工业务发包给黄某进行具体施工。2013年底,工程竣工后,因李某未按合同支付工资,黄某拖欠曹某、陈某等民工工资款30万元。因追讨无果,曹某与陈某于2014年元月将黄某诉至法院。
经调解,黄某同意将在李某处的3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曹某、陈某。2014年7月20日,法院将协助通知书等文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承诺当年8月底将款项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可到期后,李某却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曹某、陈某遂于2015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立即派员赶赴郴州项目部开展执行。经协商,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即付款10万元,剩余20万元由李某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一定到位,但李某又一次失诺,逃避协助义务。法院决定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制裁措施,李某仍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协助。
12月14日,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局干警在长沙找到李某,对李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敦促其履行协助义务,但李某再次拒绝,执行人员依法将李某传唤至法院并予以拘留十五日。12月15日,该建筑工程公司即将李某应偿还的20万元工程款付至法院执行款账户,该案全部执行到位。
来源:红网
作者:杨建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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