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之父陈某甲因车辆停放问题与潘某丙发生争执,被潘某丙及随行人员打伤。陈某乙听说打父亲的人是道县某小区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后,遂邀请几位好友携带砍刀前往工地找打人者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陈某乙持砍刀将被害人潘某丙的头部砍伤,并踢伤其左腿。经鉴定,被害人潘某丙头部伤势为轻伤一级,左腿部伤势为轻伤二级。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潘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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