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7月13日,周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往西行驶。13时30分许,途经桂东县沤江镇桂东大道同升宾馆路段(一建公司叉路口)时,因前方道路拥堵,周某停车等候,行人李某见该车已停下,便从该车车头右边经过,横过道路。当李某走到该车车头前面中间部位时,周某驾驶车辆起步,因未注意车辆周围交通环境,将李某撞倒后碾压致死。交通肇事后,周某立即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受害人李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款28万余元全部付清。受害人李某家属写出书面申请,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周某立即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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