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今年7月21日,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曾爱云无罪;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同年11月12日,省高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曾爱云申请国家赔偿当天,市中级法院予以立案。12月25日,该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12月28日,该决定送达曾爱云。
该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以上3项赔偿金合计1272928.65元。
3次被判死刑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
经公安部门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9日,两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市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市中级法院分别3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被最高法院、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3年4月17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后,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市检察院建议,该案先后两次延期审理。期间,市检察院对该案补充了侦查,由市中级法院对证据调查核实。
重审查明新情况
经重审审理,市中级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曾爱云、陈华章和周玉衡,案发前都是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
同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
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
当晚7时28分许,曾爱云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7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
当晚9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事后,陈华章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
当晚11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11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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