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朱某、胡某、何某、朱某达(在逃)、胡某民(在逃)在桂东县城胡某民家商议在桂东县沙田镇开设赌场的事宜。由朱某达负责主要事务,朱某、胡某民负责协调关系,叶某、何某雄(在逃)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胡某、何某负责联系赌场与确保赌场安全。赌场共8位股东,每位股东以赌场利润的一成分红,赌场另外每天给胡某民、胡某、何某三人3000元关系费和一成利润分红,关系费用于打理各方面的关系和维持赌场安全。9月15日,胡某联系到桂东县沙田镇水庄村一农户,将其一栋老房子作为赌博场所,朱某达、朱某、叶某、何某等人召集赌博人员参赌,胡某、何某雇佣骆某、李某等人一起看场、望风,以庄家用“广东三公”坐庄的方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以每一万元中抽水350元的牟利方式进行抽水,当天共抽水牟利2万余元。9月16日,经人举报,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5人,查获赌资3963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叶某、胡某、何某在桂东县沙田镇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图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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