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蒋某以手中留存的唐某遥向其出具的500万元借条要求被告唐某遥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5%支付利息。此外,蒋某还以担保人卢某英向其出具的378万元借条主张债权。
原来,为装修一家自己经营的酒店,2013年7月,唐某遥向蒋某借款200万元。2个月后,唐某遥又向蒋某的朋友沈某虎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5%,后沈某虎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蒋某,并将转让事项通知了唐某遥。
两次借款,唐某遥均出具了借条。
由于资金紧张,酒店未能营业无还款来源,唐某遥遂与朋友卢某英达成协议:由她担保代唐某遥支付蒋某欠款本息,担保金额为800万元,如未能履约由其名下财产做抵押。2014年3-4月,在担保书签订前后,担保人卢某英多次向蒋某支付了470万元部分借款本息。
同时,卢某英向蒋某出具378万元的借条一张。
经查证,法庭认为:担保书中“由担保人支付余款”的约定表明蒋某与担保人卢某英对欠款支付已经达成合意并已经部分履行,原告蒋某应该向担保人卢某英而非被告人唐某遥主张债权。
据该案主审法官、长沙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介绍,在三方达成合意、债务实际上已经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时,债权人蒋某并未主动向唐某遥退还500万元借条,而是利用留存的借条再次向法庭主张该项债权。“担保人出具的378万元借条正是该项借贷纠纷中的余款,蒋某应该向担保人主张还款。”胡冬华说。
由于原告蒋某在被告唐某遥等申请法庭调取证据之前,故意隐瞒担保人卢某英提供保证书和已经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亦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有恶意诉讼之虞,被法庭依法应予训诫。该案受理费由原告蒋某承担。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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