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西洲公园遇见朱某等人在散步,于是向朱某索要欠款,朱某不承认欠被告人何某的钱,被告人何某就用拳头殴打朱某的面部,致使朱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二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蒋晓国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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