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双清1月6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周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月6日,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
被执行人周某做服装生意起家,有一定存款后,与他人合伙开起了房地产公司。由于经验不足,本金很快亏了,周某遂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在农业银行贷款50万元周转。但该资金没有使公司起死回生,公司不久就关门歇业了。
2014年,周某在农业银行的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农业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审理判决后,周某还是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抵押物,通过评估和拍卖程序,抵押物房产拍卖成功,但周某拒绝腾空房屋。执行法官给周某打电话,周某答应搬家,但就是不见行动。周某诉说种种困难,并承诺在2015年10月之前腾空房屋。承诺期限到了之后,周某还是没有搬离房屋。在执行法官的再三催促下,周某始终没有履行义务。
1月6日,法院将周某拘传至法院,要求其腾空房屋,履行义务。但周某还在推诿。见此情形,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官开始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时,周某开始紧张起来,赶紧打电话让家人出去找房子,准备腾空事宜。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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