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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醉汉暴打公交司机还袭警 民警鸣枪示警

来源:红网 作者:杨凌凌 殷滋 编辑:周芬 2016-01-07 11: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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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吴琦  

  红网株洲站1月7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杨凌凌 通讯员 殷滋)醉酒男子突然出现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前,拍打车门要上车。见司机不理会,该男子将车门玻璃砸碎,上车暴打公交司机。民警赶到现场后,男子对民警又大打出手。警察鸣枪示警,将该男子制服。这样的场景,可不是电影中的桥段,而是1月5日晚发生在株浏路口的一幕。
  
  事发:男子砸碎车门玻璃,暴打公交司机
  
  昨日,记者根据监控视频,将事情基本还原:
  
  1月5日晚8时31分,一辆T20路公交车途经株浏路口。离站点50米远时,一名男子出现在公交车前面,用携带的铝板不停拍打前车门。
  
  司机看到这一幕懵了,赶紧停车。
  
  男子光头,身穿浅灰色的外套。“你给我下来!”由于男子态度恶劣,又有一些醉态,司机没有打开车门。
  
  8时32分,“哐”的一声巨响,男子用铝板将车门玻璃砸碎,接着冲上车,连续几下用铝板朝姜学书头上击打。还没有等司机缓过神,男子又将司机踩在地上,一顿拳打脚踢。
  
  8时33分,男子的朋友上了车,死死抱住男子。后车厢有四名乘客,其中一名男乘客看不惯男子的粗暴行为,上前劝说:“你太过分了,把人打成什么样了?”
  
  好心男乘客的这一举动,招来一个拳头。
  
  整个过程,公交司机没有还手,只是护住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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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袭击警察被控制,目前被羁押
  
  8时34分,两名警察赶到了现场,男子依然骂骂咧咧。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8时35分,司机从地上爬起来,站在民警身后,民警要打人男子停止过激行为。
  
  8时36分,民警继续劝阻,男子更加猖狂,朝民警挥去拳头,幸好民警躲开了。
  
  8时39分,男子一直没有冷静下来,他右手抓住民警衣领,左手击打民警面部,为控制局面,民警只好鸣枪示警。
  
  紧接着,支援的警力赶到,打人者被控制。
  
  9时10分,T20路另一名司机赶来,将公交车开进派出所。
  
  记者了解到,打人男子姓贾,40岁,株洲本地人,当晚喝了酒,目前已被警方羁押。至于该男子为何不分青红皂白打人,警方正在调查。
  
  被打司机:安顿好乘客后才去医院,有轻微脑震荡
  
  被打的T20路公交司机名叫姜学书,48岁,这是他开公交车的第十六年,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昨日,记者在河东公交基地看见,被砸的公交车前车门玻璃全碎,车门关不严,前挡风玻璃、驾驶座上还有血迹。
  
  T20路负责人郭长卫说,姜学书老实本分,工作一直很优秀。
  
  在市中心医院急诊科留观室,姜学书躺在病床上,经初步诊断,他有轻微脑震荡。
  
  记者了解到,姜学书去医院前,把当时在车上的其他乘客安顿到了别的公交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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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法律顾问聂炜介绍,事发时情况紧急,打人男子不仅不听民警劝阻,还袭击民警,对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民警可以鸣枪示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暴力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这个武器就包括枪支。
  
  警察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枪支
  
  1、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用枪、爆炸、剧毒等实施暴力犯罪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群聚集场所。
  
  3、周围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使用武器制止,将发生更严重危害的除外)。
  
  何时停止使用枪支?
  
  1、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命令。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

来源:红网

作者:杨凌凌 殷滋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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