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现年50岁,2015年11月5日晚餐,骆某在外务工一天,感觉十分辛苦,便在小餐馆吃了饭,喝了几杯火酒,当晚19时许,骆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回家。当时骆某已呈醉酒状态,视力与听力均受影响,在骥村镇一施工的路段,骆某不顾禁行警示标志,将车开上正铺柏油的道路上,施工人员大声用语言制止,骆某也未停车,并撞伤了两人。
交警快速到达现场,对骆某进行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9毫克/100毫升,属醉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还查明,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三轮摩托车未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骆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骆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对骆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谢新华 彭超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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