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解困资金的安排,以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考虑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困难职工多、企业历史包伏重、亏损额大、职工工资收入低,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基本生活都特别困难等因素。
补助资金申报条件为:企业连续6个月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年度开工率不足50%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企业亏损原因致使职工正常上班人数不足企业总人数50%的企业;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近2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企业在岗职工实际工资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内,且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
《办法》指出,符合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困难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报、工会审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等程序确定补助发放对象,并在10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
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解困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将解困资金领取凭证等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两节”解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解困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实习生 徐小彬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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