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实习生 向晨蕾
本是湖北知名药企,却将有毒废弃物非法交由农民销毁,导致甲醛、笨、酚等一类污染物流入湖南资江水域和村民鱼塘,污水PH值≤2,甲醛超标94倍,笨超标1004倍。1月10日,湘阴县检察院对外通报了一起跨省特大环境污染案。
涉案单位被判罚金170万,三被告获有期徒刑
湖北黄冈华阳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物添加剂肉碱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其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为节省成本,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公司负责人何某明知胡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先后8次将200多吨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给胡某。2013年下半年,胡某又将从黄冈华阳药业有限公司运来的部分固体废物90多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农民张某处置。张某将桶装废物倾倒至湘阴县南湖洲镇泉水村的自家池塘后,将装废物的塑料桶洗干净切割后送到废品店回收。池塘里的水在倒入废物后很快变黑,发出刺鼻气味,并渗漏到村4组的灌溉渠沟里,流入资江。
经县环保部门检验,污水含甲醛、笨、酚等一类污染物,PH值≤2,其中甲醛超标94倍,笨超标1004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
近日,湘阴县法院依法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黄冈某药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何某等三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由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154万元给湘阴县环保局。
环保执法和司法衔接缺陷得以弥补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湘阴县检察院检察长赵承卓表示,该规定将监测设备更先进的社会监测机构排除在外。
“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环境检测报告书》二至五天不等,获得省环保部门批复至少需要20天,往往延误刑事侦查和取证抓捕最佳时机。”赵承卓介绍道:污染物排出后,毒性扩散、增减、生物降解和积累等反应快慢不一,对其中发生反应较快的污染物,及时取样送检鉴定至关重要,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本案中,县环保部门移送案件前对污水抽样检测,鉴定笨含量超标1004倍;审判环节重新鉴定时,检测鉴定笨含量超标仅352倍,污染损害赔偿大为降低。
办案中,湘阴县检察院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危废评估和危废处置单位由最先立案地的环保部门委托”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建议,得到高检院和环保部重视。
“环保部吸纳了建议,在《关于依法严格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或者推荐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数据。”赵承卓告诉记者,据此,湖南省环保厅随即出台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弥补了环保执法和司法衔接上存在的缺陷。
检察院也可发起环保公益诉讼
湘阴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肖新奇介绍,环境被污染后修复缺乏资金,环保污染赔偿起诉的主体不明确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湘阴县检察院并没有停留在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把污染后的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放在重要位置,以此案为突破口,尝试破解环境污染案件赔偿诉讼瓶颈。
在该案的审查起诉环节,湘阴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154万元给湘阴县环保局,用以弥补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害、环境修复费用等。鉴于被告主动预付赔款,湘阴县检察院依法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九十九条”的内容由来已久,但司法实践中运用极少,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赔偿诉讼中运用是第一次。据肖新奇介绍,此次案件援引该法条得到了法院和最高检、环保部的支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通过此方法,人民检察院也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湘阴县检察院及时督促县法院将民事赔偿款项全额执行到位,又同环保部门就污染地水质土壤改良、补植复绿和后续环境监测分别研究制订补救措施,目前已开始实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