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原告欧某甲因家里丢了一条狗,遂跪在村里大路上喊:“谁偷了我的狗,把它放出来,不放出来的话,初一、十五我就来骂人”。被某告欧某乙就答了句“你初一、十五来骂,要得”。原告欧某甲见被告欧某乙答话,就冲上前去打了被告欧某乙一巴掌,致欧某乙牙齿出血,随之两人相互揪住对方的头发拉扯在一起,在拉扯中原告欧某甲的脸被被告欧某乙的手抓破。原告受伤后,当天到道县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583.8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伤情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1、左眼下脸皮肤挫裂伤;2、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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